桂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04年4月7日桂林市第二次文代会通过)
第一条 桂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下称本会)是桂林市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和市属县
文联及其他团体会员的联合组织,是专业性的人民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我市文艺家协会及市属行政区域文联,承认本会章
程,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委员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在中共桂林市委领导下,团结全市文学艺术家,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
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
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和发扬桂林历史文化名城和抗战文化城的优
良传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
术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桂林
建设成为现代化的国际旅游城市而努力奋斗。 第四 本会与所属文艺家协会是直属关系。对其负有指导、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本会对市属县文联及其他团体会员有联络和协调的职责。
第五 本会协调各团体会员积极促进全市文艺工作者的团结,不断加强文艺队伍的自
身建设。积极开展内外文化交流,促进我市文艺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本会围绕出人才、出作品这一中心工作,推动并协同团体会员采取各种可行
措施,鼓励、组织文艺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深入生活,加强文艺实践,交流创作经验,积极开展文艺理论研究的文艺批评,
不断提高我市文艺队伍思想艺术水平。 第七条 本会和各团体会员依法开展活动,本会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团体会员和文艺
工作者开展活动和进行创作的合法权益,在他们的正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有责任采取保护
措施。 第八条 本会积极会同本市文化行政部门、各文化事业单位,正确执行党的各项文艺
方针、政策,努力发展和繁荣桂林市社会主义文化事业。 第九条 本会在积极发展文化事业的同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力支持和
发展文化产业,以增强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十条 团体会员和各文艺家协会会员必须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承担
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 第十一条 各团体会员和各文艺家协会会员有向本会反映意见和要求,提出批评和建
议,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桂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大会代表由各
团体会员及文联机关按分配名额推选。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本会负责召集,必要
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桂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审议通过上届文联委员会工作报告;制
订或修改文联章程;选举产生应届文联委员会;讨论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文联委员会为最高执行机构。委员会实行团体委员制。委员候选人由各团
体会员理事会及文联机关按分配名额分别推荐。 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失去团体会员法定代表身份时可予以更换。凡更换或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的委员,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提请下次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委员会聘请名誉主席若干人。
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若干次,每次必须有超半数应到会委员参加,委员会通过决议,
更换或增补委员等,必须获得到会委员超半数的同意。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地方财政拨款及发展文化产业,开展以文为主的有偿服务
所得收益。本会积极鼓励、支持各团体会员自力更生,开展同专业有关的有偿服务及合法
筹措经费的活动。 第十五条 本会章程从通过之日起生效。本会章程修改权属于桂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
会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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